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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范围再扩大,增票电子化怎么做才能不掉队?

来源:   发布时间:February 25, 2021

试点范围再扩大,增票电子化怎么做才能不掉队?

发布时间:February 25, 2021

 

随着我国财税政策的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举措进一步实施,电子票据已成为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重要突破口。2021年2月22日,四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以加速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和推广。

作为深耕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22年的卓越数字信任服务提供商,上海CA采用国密算法,依据《税控服务器技术规范》自主研发新版税控服务器,在《关于税控服务器测试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9号的指导下参与并通过测试。该产品能提供多种容量的税号拥有不同性能版本,可满足各种规模的企业或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的要求。同时,上海CA依据《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格式规范》研发了采用国密算法的国产版式文件电子签章系统,该系统支持运用国税总局发票监制章。两者结合,可以帮助客户完成专用发票电子化平台建设

此外,上海CA自主研发的国产算法数字签名服务器经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的严格测试。该服务器产品通过采用数字签名技术,保证了电子票据的数据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符合《财政信息系统安全应用接口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可满足相关单位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系统建设需求

若您有相关需求或疑问,敬请拨打021-36393170,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商务人员为您配置适合您的票据电子化方案。

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档办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中央企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