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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签名法》已正式施行,这些变化与你我息息相关!

来源:上海CA   发布时间:April 23, 2019

最新《电子签名法》已正式施行,这些变化与你我息息相关!

发布时间:April 23, 2019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签名法》修改前后对比

 

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修改前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基于这次修订,意味着今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供电公用事业服务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什么是合法有效电子签名

 

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广支持,电子签名的应用也日渐成熟。

 

那么,我们平时所用到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吗?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一个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究竟应包含哪些要素?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作为国内首批专业的第三方CA机构,上海CA遵照《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供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服务。

 

目前应用已涉及政府办公、政府采购、招投标、工商、社保、医疗卫生、金融等多个领域,服务上海“一网通办”、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住建委、上港集团、申通地铁、太平洋保险等多家政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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